2006年8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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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是否冲突,“标尺”量一量
郭宏鹏 江俊涛

  由《厦门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中被删去的一句话而引起的讨论,目前还在进行着。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包括公园,遛犬时间只能在每日19时至次日7时”这句话,在刚刚结束的对《厦门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的审议中,被删去了,这就意味着,对于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将不再做时间上的限制,公园有望对狗解禁。
  一旦这个管理办法草案被通过,带来的最大问题将是,与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精神相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只关心该不该入园
  对冲突问题注意少
  近日,笔者随意走访了厦门市几个免门票的公园,发现尽管有的公园明确标示不得带宠物入园,但仍有不少遛狗的人,只有个别管理较严格的公园,才难见宠物踪影。
  一些公园里,小狗的大小便随处可见,及时清理小狗粪便的狗主人非常少。一些小狗跑来跑去,不时有游人发出惊叫。
  “如何看待草案有望不限制遛狗时间?如何看待让狗进公园?地方法规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精神相冲突,你觉得该听哪个?”
  面对笔者的3个问题,被采访者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该不该让狗进入公园,而对草案可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冲突,几乎没有人在意。
  一位姓吴的女士说,如果狗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了“狗牌照”并定期注射了疫苗,那么就属于合法饲养,就不应禁止它进入公园。
  厦门港务局的朱小浩认为,只要狗不咬人,主人也能管制得了的话,完全可以把宠物带到公园。
  “养狗或许很好,但这毕竟是少数人的爱好,我们的法律法规总不能为照顾少数人的利益,而将大多数人的利益打折吧?何况公园本来就不是遛狗场!”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的刘堂明,坚决反对公园对狗开放。
  厦门市邮政局的林金星则认为,如果严格控制宠物的数量,坚决制止大型猛犬入园,划定宠物活动的空间,这样就可能达到双赢的目的:爱宠者可以接受,广大市民也可以接受。所以,出台这项规定的同时,一定要有配套措施,让人与犬和平共处,这才是最终目的。
  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上的冲突,受访者要么笑笑不答,要么说“这个问题太专业,不知道”,要么认为“国家的法律管遛狗根本就多余”。

  冲突现象普遍存在
  解决此类问题尚难
  笔者发现,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精神相冲突的并不少见,而冲突的产生,有历史认识的局限,也有法律发展的滞后。
  3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表决,废止了《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意味着,北京市今后将不再下达献血指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孙军民在接受采访时说,依照献血法的精神,实行公民自愿献血,而“条例”规定的则是计划献血,与献血法不一致,应该废止。
  据了解,献血法颁布于1997年12月29日,而“条例”却是次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既然与立法精神不吻合,那么当初为什么还要出台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呢?
  北京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道出了原委,献血法实施后,由于市民自愿无偿献血的意识不高,北京面临着血源紧张、供需矛盾突出和医疗临床用血缺口大等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临床用血供需矛盾,才出台的“条例”。
  目前交通伤害中涉及保险赔偿的问题仍是民事诉讼案件的一个难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无责赔偿,而保险法规定为有责赔偿,两法存在责任与赔偿的冲突,保险赔偿争议不断上升。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手机产业飞速发展,手机“三包”规定已低于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现行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关于缺陷产品退换货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但经营者仍在使用低于现行法律的“三包”规定。这些规定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采访中,厦门市信心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吴东亮对笔者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养宠物作了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都要罚款,但公园管理处没有执法权,劝阻没有用,由谁对有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处罚?法律既然作出规定,就该更全面些。与其无法实施,还不如地方出台更符合实际的规章。
  曾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论证的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湛中乐告诉笔者,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宠物扰民这一规定的象征性和标志性的意义更浓厚些,属于“严而不厉”。它可能在实践中缺少一些实际的操作性,但它表明了立法者对这类行为的态度。

  防冲突规定已有
  矛盾为何还出现
  为保证国家法治的统一,防止因“立法无序”而导致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宪法和立法法在这方面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相关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须依法报请特定的立法监督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立法法第89条还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既然已经有了这些制度上的明确规定,为何还会出现上述问题呢?
  北京大学教授周旺生认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都能够严格坚持法治统一的原则,注意回避与正在施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的冲突,出台的法律规范就不容易造成矛盾和冲突。但在实践中,很多立法者更多考虑的是自己需要什么。此外,现有的很多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情况,是由于立法不同步造成的。加之修改和补充立法的工作比较滞后,从而造成矛盾和冲突。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所有的地方性法规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一旦发现法律规范相冲突,就会在法律规范生效前被撤销。但是周旺生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备案审查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